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现就我市出口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本企业按规定启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之日起,出口销售货物(包括视同出口销售货物,下同)、跨境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应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生产企业出口销售货物时,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联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免抵退税申报时,其中第三联作为提供申报凭证之一。外贸企业以及其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跨境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两联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出口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销售货物、跨境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其金额栏、税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在备注栏填写“出口”字样、离岸价(FOB)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296号)第一至六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8日